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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6号,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体
2、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市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3、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3、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生产许可证。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受理(5个工作日)→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审核(13个工作日):(包括材料审核→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送达(10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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